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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葡萄奔驰AMG官网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云南省职业教育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5/12/2 18:32:23 次浏览 分类:财务科


       为加强学校对职业教育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职业教育专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度,新葡萄奔驰AMG官网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云南省职业教育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职业教育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构建边疆职业教育发展新范式服务“三个定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423)《云南省教育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业教育提质效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22)等文件精神,规范云南省职业教育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实施成效,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职业教育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组织开展的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重点项目。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职业教育发展的资金,资金纳入省教育厅年初部门预算安排。实施期限为:20252026

      第三条 项目遵循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精准支持、绩效导向”的原则,持续优化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各方面办好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项目资金预算金额,审核整体绩效目标,根据方案及时下达资金;会同省教育厅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适时对项目资金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年度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省教育厅是项目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统筹指导项目规划工作,组织开展项目申报、遴选和立项工作;

       ()编制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和整体绩效目标、及时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负责指导、检查、验收、监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事项;

       ()对项目成效进行评价,健全动态调整工作机制。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编制、审核、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和任务书,并对项目内容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负责;

       ()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责;

       ()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规定,确保项目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做好项目监督、评估评价、审计检查等工作;

       ()以项目建设为引领,提升本地本校职业教育发展水平,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 )按要求总结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成效,向省教育厅报告项目进展和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建设任务、内容以及项目负责人。确需调整的,须经项目负责单位党组(党委)会议审定后,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申请审批。

第三章项目分类

       第八条 资金分配实行因素法和项目法,并根据当年职业教育发展情况确定占比。因素法分配用于职业学校达标工程,主要采用基础(占比20%)、质量(占比35%)、达标建设(占比35%)、资金管理使用(占比10%)等因素,具体因素占比根据年度重点工作情况进行调整;项目法分配围绕三年行动计划、部省共建改革试点和职业教育提质效实施方案,下设七个支持方向,分别是部省共建改革试点重点建设项目、专业建设类项目、产教融合类项目、师资培养类项目、职教出海项目、技能型学习型社会建设项目、职业学校达标工程等其他示范类项目。

       ()部省共建改革试点重点建设项目。结合部省共建试点省教育部9项支持政策和云南省16项工作任务清单,主要支持职教升本、贯通培养、高水平特色产业学院、乡村振兴学院、职业教育培训基地、市域产教联合体、职教高考、精品课程、优质教材、口岸经济、研学基地、职业教育品牌等建设项目。

       ()专业建设类项目。以专业建设为抓手,提高职业教育质量、适应性和吸引力。主要支持入选国家级“双高计划”、省级“双高计划”“双优计划”、云南省职业教育提质效中的“双百工程”建设项目,中本“3+4”贯通培养项目、高本“3+2”贯通培养项目、中高职五年一贯制办学项目,以及高职专业综合评价等提升专业建设水平的改革发展项目。

       ()产教融合类项目。以“两翼”建设为突破口,提升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度、行业企业适配度。主要支持国家级、省级立项的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项目,高水平现代产业学院、产教融合型公共实训基地、开放性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等产教融合示范项目,以及其他支持各地各校提升职业教育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的改革示范项目。

       ()职教师资培养项目。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实践操作技能和视野格局。主要支持“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支持开展职业院校教师省级培训,支持建设一批省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一批省级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鼓励打造校企人员双向流动典型项目,以及其他提升教师队伍综合能力素养的项目。职教升本、贯通培养、高水平特色产业学院、乡村振兴学院、职业教育培训基地、市域产教联合体、职教高考、精品课程、优质教材、口岸经济、研学基地、职业教育品牌等建设项目。

       ()职教出海项目。主动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提升职业教育对外开放水平。主要支持建设一批高水平国际化的职业学校,支持建好边境职业学校,推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标准、课程标准,开发一批教学资源、教学设备。重点打造职业教育国际交流品牌,建设职业教育国际合作平台,建设一批“澜湄工坊”和澜湄职业教育培训基地,推广“中文+职业技能”“职业技能+非通用语”等项目。

       ()技能型学习型社会建设项目。重点支持职业教育数字化建设项目。打造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终身教育示范项目,建设技能型学习型社会。支持一流产业技术工人队伍建设,支持建设国家资格框架,打造技能培训示范项目等。

       ()职业学校达标工程等其他示范类项目。重点支持职业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改善职业学校教学条件。继续加大职业教育创新实践探索力度,支持各地各校自主策划建设特色鲜明、富有影响力、可借鉴推广的品牌项目。

第四章项目立项

       第九条 省教育厅根据具体项目的实施方式和条件,强化自上而下主动布局与自下而上自主申报相结合,综合运用申报遴选、定向择优等方式遴选项目。原则上每年8月前组织次年度项目申报,10月前商省财政厅确定拟立项支持项目。

       (申报遴选。面向全省各地各职业院校组织申报的竞争类项目,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各类申报主体自主申报,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或地区。

       ()定向择优。对组织实施要求较高、优势单位较为突出的项目,在一定范围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直接委托优势单位或从优势单位中择优委托项目承担单位。对落实部省共建试点省建设方案明确项目,符合发展客观实际、具有一定不可替代性的项目,可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或调研掌握的情况,结合项目实施要素和条件,由省教育厅牵头组织论证评估后,直接指定项目承担单位或地区。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或地区围绕项目建设内容、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绩效目标、资金预算、进度计划等内容,制定项目建设任务书报省教育厅备案。任务书作为项目评价、考核、监督、验收的重要参考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管理。

       ()各地各校要加强对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实行年度自查制度。自查内容主要包括:建设任务是否按计划开展,进度是否符合要求,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取得阶段性成效等。各地各校应组织人员认真审核项目自查报告,及时发现和处理项目建设过程出现的问题,有关重要问题要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

       ()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改进要求,实施动态调整,对进度慢、成效差的项目采取警示、调整、调出等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项目期满3个月内,各地各校要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经党委(党组)会议审定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牵头组织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典型经验、项目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第六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各州()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分配下达,省属各学校和项目单位要依法合规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教育厅加强预算执行跟踪分析,对执行进度较慢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减少安排或不安排资金等方式,确保资金及时发挥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遵循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当年拨付的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结余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加强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防止重复交叉安排,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财政支持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七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地和各省属职业院校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示、扣减或取消项目建设经费、中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项目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财政经费;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工作,建设成效不明显;

       ()评价结果靠后或出现重大问题、不再具备建设条件;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使用项目资金的各级教育部门和省属各学校要主动接受人大审查监督,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州市和省属职业院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本校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各类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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